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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第80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80條
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同一樓層各泡沫瞄子放射量,應在每分鐘一百公升以上。但全部泡沫消防栓箱數量超過二個時,以同時使用二支泡沫瞄子計算之。 二、泡沫瞄子放射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以上。 三、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之泡沫原液,應使用低發泡。 四、在水帶接頭三公尺範圍內,設置泡沫消防栓箱,箱內配置長二十公尺以上水帶及泡沫瞄子乙具,其箱面表面積應在零點八平方公尺以上,且標明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字樣,並在泡沫消防栓箱上方設置紅色幫浦啟動表示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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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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