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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79條

泡沫原液與水混合使用之濃度,依下列規定: 一、蛋白質泡沫液百分之三或百分之六。 二、合成界面活性泡沫液百分之一或百分之三。 三、水成膜泡沫液百分之三或百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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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