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合作金庫條例 › 第18條

合作金庫條例 第18條

中央合作金庫經財政部之核准,得發行合作債券。但其發行總額不得超過 其實收資本總額之五倍,並不得超過其放款之總額。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合作金庫條例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