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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條例 第20條

縣、市合作金庫,應於每一營業年度開始前二個月,擬具營業計劃、營業 概算,報由各該省合作分金庫核轉中央合作金庫備案,並於營業年度終了 後一個月內,造具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財產目錄、公 積金及盈餘分配表,報經各該省合作分金庫核轉中央合作分金庫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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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