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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條例 第21條
各級合作金庫,每年度營業所得純益,除彌補虧損及提付股息外,如有盈 餘,應以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公積金,百分之三十以上為特別準備金,其餘 為職員獎勵金,其數額不得超過全數薪給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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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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