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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條例 第19條

中央合作金庫,應於每一營業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擬具營業計劃、營業概 算,呈請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並於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造具 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財產目錄、公積金及盈餘分配表 ,呈報中央合作及金融主管機關查核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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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