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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第6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除應檢具前條所列申請書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就其財務及業務有助於金融控股公司之健全經營,及對該金融控股公司之經營策略之合理說明。 二、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股份之投資架構。 三、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股份後三個會計年度內對該金融控股公司財務、業務影響之評估說明。 四、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自然人時,其最近三年之財產資料表(附表五)。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時,其最近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開業不及三年者,以所有開業年度者為限。其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尚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以自行編製之財務報表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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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