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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 第9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依
第五條
至
第七條
規定核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後,發現申請書件有虛偽情事或違反核准時所為之附款,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已核准之處分,並限本人於一定期限內調整。 主管機關依
第五條
至
第七條
規定核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後,發生不符合
第三條
至
第七條
規定之條件時,該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應即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視情節之輕重,得廢止已核准之處分,並限本人於一定期限內調整。 金融控股公司知有前項情形者,亦應主動通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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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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