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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 第7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第7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除應檢具前二條所列申請書件外,並應提出對該金融控股公司之經營規劃、未來經營團隊、員工權益保障等之說明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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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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