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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 第8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第8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前三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除因申請書件未備齊或其他必要補正說明者外,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次日起十五個營業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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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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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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