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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 第11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第11條
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應於每月五日前,填具申報表(附表六),將上月份持股之變動情形通知銀行,並由銀行彙總後於每月十五日前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網站傳輸申報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 前項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填具申報表(附表七)通知銀行。銀行應於其質權設定後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網站傳輸申報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 前二項申報作業,得委託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政府、金融控股公司持股百分之百之銀行,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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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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