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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第4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者,應就其財務及業務有助於銀行之健全經營提出合理說明,且其董事長無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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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