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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第2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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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