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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療師法 第19條

呼吸治療師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執業執照或其呼吸治療師證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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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