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呼吸治療師法 › 第25條

呼吸治療師法 第25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或廢止呼吸治療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4-2條看 呼吸治療師法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