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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療師法
› 第22條
呼吸治療師法 第22條
違反
第七條
第一項、
第八條
第一項、
第十條
、
第十一條
第一項、第二項、
第十二條
第一項或
第十四條
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
第七條
第一項、
第八條
第一項、
第十一條
第一項、第二項、
第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改善;經處罰及令其限期改善三次仍未遵循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 呼吸治療師公會違反
第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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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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