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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療師法 第21條

呼吸治療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 二、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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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