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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
› 第22條
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22條
第 三 章 調解費用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第二十九條
至
第三十三條
及
第三十七條
規定,於因調解而支出之費用,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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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費用」的其他條文
第17條
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之事件,應按其調解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左列標準繳納調解費:一、二十萬元以下…
第18條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之事件,應繳納調解費一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之事件,並為財產權上之請…
第19條
調解標的之價額,由調解人核定。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於計算調解標的之價額時,準用…
第20條
調解程序終結後,商務仲裁協會應就所調解之事件,提調解費百分之六十給與調解該事件之調解人。
第21條
調解人一造聲請調解時應向商務仲裁協會預繳調解費二分之一。他造當事人同意調解時,亦同。
第23條
調解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當事人平均分擔之。當事人一造撤回調解之聲請或撤回調解之同意者…
第24條
調解事件,當事人一造為各商務仲裁協會之會員者,得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標準減付調解費五分之一…
← 第21條
看 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 全文
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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