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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先行放行辦法
› 第6條
商品先行放行辦法 第6條
報驗義務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先行放行,檢驗機關(構)應派員赴港埠查驗確認符合
第三條
第一項或
第四條
第一項規定先行放行之事由;屬
第三條
第二項但書或
第四條
第二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者,報驗義務人應另檢附標準檢驗局核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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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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