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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先行放行辦法 第7條

先行放行申請案經審查符合者,得發給輸入先行放行通知書;不符合者,應通知申請人。 前項輸入先行放行通知書,檢驗機關(構)得先以電子資料方式通知財政部關務署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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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