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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先行放行辦法 第8條

先行放行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驗機關(構)應派員封存;其他則由檢驗機關(構)視情況抽批封存,至少五批抽一批: 一、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先行放行。 二、依第四條第一項先行放行。 三、依第五條第二項先行放行。 四、報驗義務人於一年內就同品目商品曾有違規紀錄。 五、經標準檢驗局認定屬高風險之商品。 前項封存商品有應完成相關作業之情形者,報驗義務人應先向檢驗機關(構)申請自行解封,檢驗機關(構)必要時得派員監督。 報驗義務人於完成相關作業後,應通知檢驗機關(構),由其派員至貨物儲存地點查核、取樣或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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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