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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第10條

取得免經型式認可之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商品免經型式認可: 一、逾核銷期間未完成核銷者。 二、核銷數量不符者。 依前項第一款事由廢止者,商品免經型式認可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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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