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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第8條

報驗義務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於前條期間核銷者,應於到期前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三個月為限。 前條核銷非由報驗義務人辦理者,應於報驗時提出核銷者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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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