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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第3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各款之定義如下: 一、供測試用者:指供申請型式認可之型式試驗用樣品,其數量未逾五件者。但經指定公告樣品數量者,不在此限。 二、出口維修後復運進口:指商品輸出維修後再輸入者。 三、緊急維修品:指供限時維修之資訊類維修品及經指定公告之維修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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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