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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危害風險性認定準則
一句話看懂
商品危害風險性認定準則規範經濟部為防止商品對消費者造成人身財產之危害,訂定風險性認定之評估基準與辦理程序,以確保消費者使用商品之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7-12-17・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準則依商品檢驗法
第六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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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商品危害風險性之認定,得以下列風險因子為考量準據: 一、商品特性。 二、歷來商品檢驗結果。 三、市場監督狀況。 四、國內外商品安全資訊。 五、商品不安全可能造成之損害。 六、其他商品危害風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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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為辦理商品危害風險性之認定,得召開審議會議。 標準檢驗局為辦理前項審議,得邀請相關機關、產業或商業公會代表參與審議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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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應於運出廠場或輸出入前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標準檢驗局得依
第二條
風險因子,就商品來源地、生產者、報驗義務人及其他相關資訊,認定該商品之個別危害風險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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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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