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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危害風險性認定準則 第2條

商品危害風險性之認定,得以下列風險因子為考量準據: 一、商品特性。 二、歷來商品檢驗結果。 三、市場監督狀況。 四、國內外商品安全資訊。 五、商品不安全可能造成之損害。 六、其他商品危害風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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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