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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危害風險性認定準則 第3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為辦理商品危害風險性之認定,得召開審議會議。 標準檢驗局為辦理前項審議,得邀請相關機關、產業或商業公會代表參與審議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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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