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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危害風險性認定準則 第4條

應於運出廠場或輸出入前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標準檢驗局得依第二條風險因子,就商品來源地、生產者、報驗義務人及其他相關資訊,認定該商品之個別危害風險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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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商品危害風險性之認定,得以下列風險因子為考量準據:一、商品特性。二、歷來商品檢驗結果。三、市…第3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為辦理商品危害風險性之認定,得召開審議會議。標準檢驗局…第5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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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