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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為配合商品檢驗有關報驗、驗對、發證等作業之需要,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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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報驗,指下列各種:一、應施檢驗輸出輸入商品之報驗。二、應施檢驗國內市場商品之報驗。第3條本辦法所稱驗對,指經產地檢驗符合規定而輸出國境之商品,於運抵港埠裝載前之驗對及其報驗程序。第4條本辦法所稱發證,指簽發下列證書。一、輸出輸入檢驗合格證書。二、國內市場出廠檢驗合格證書。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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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