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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報驗,指下列各種: 一、應施檢驗輸出輸入商品之報驗。 二、應施檢驗國內市場商品之報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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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