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商品檢驗法 › 第34條

商品檢驗法 第34條

第 三 章 監視查驗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於監視查驗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監視查驗」的其他條文

第29條實施監視查驗之商品,應由報驗義務人向標準檢驗局報請監視查驗,取得查驗證明。但經公告為隨時查驗…第30條實施監視查驗之商品,得依商品之特性或經逐批查驗一定批數符合規定者,採行逐批查核、抽批查驗、書…第31條監視查驗之商品,其生產廠場之管理及檢驗制度經審查符合規定之要件者,其商品始准予輸出入。前項生…第32條監視查驗之登記、報驗程序、採行方式、證明之核(換)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33條監視查驗之商品,經標準檢驗局公告指定者,其生產廠場之管理系統及檢驗制度符合標準檢驗局所定之要…
← 第33條看 商品檢驗法 全文第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