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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49條

第 六 章 市場監督
標準檢驗局為確保商品符合本法規定,得派員對下列場所之應施檢驗商品執行檢查: 一、陳列銷售之經銷場所。 二、生產或存放之生產廠場或倉儲場所。 三、安裝使用之勞動、營業或其他場所。 標準檢驗局為辦理前項檢查,得要求前項場所之負責人提供相關資料,並得要求報驗義務人於限期內提供檢驗證明、技術文件及樣品,以供查核或試驗。 前二項受檢之對象、檢查方法與範圍、違規商品之處理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報驗義務人應向標準檢驗局提出通報;其通報作業之時點、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商品檢驗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3條報驗義務人違反第四十九條第四項通報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有第五十九條第二…

「市場監督」的其他條文

第50條標準檢驗局因前條檢查或其他情事,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前項調查,得依下列方…第51條依前二條規定執行檢查、調查或檢驗之人員,應出示有關證件。依前二條規定受檢查、調查、檢驗或封存…第52條標準檢驗局得自行或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推薦遴聘義務監視員,協助舉發違規商品。前項義務監視員之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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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