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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 第8條

業者應於報驗時繳驗結匯證件或其他銷貨證件,以憑計收檢驗費。未能於 報驗時繳驗者,得於發證後二週內補行繳驗。 以國產商品分等檢驗實施辦法規定享受優惠費率及其他法令規定優惠費率 暨依照本規則第四條規定免收檢驗費用之報驗案件,應由報驗人於報驗時 繳驗有關證明文件,以憑計收檢驗費,不得事後補行繳驗。 檢驗機構視實際需要,得依照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及 第二項規定,另行調查市價擬訂費額表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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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