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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 第7條

凡經公告應施檢驗商品,均按同時公告之檢驗費率依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規定之價格計收檢驗費。 前項應施檢驗商品,一併核發產地證明書者,另行按批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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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