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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 第9條

免辦輸入許可、輸出許可證之檢驗商品,其繳納檢驗費,依下列規定: 一、進口檢驗商品,由報驗人於報驗時繳驗外貨進口報單或國外出口商商 業發票,開發信用狀申請書 (報關用第二聯) 等結匯證件。 二、出口檢驗商品,由報驗人於報驗時繳驗信用狀或經報關專責人簽章之 國貨出口報單。但在廠場當地之檢驗機構報驗者,如未能於報驗時繳 驗前列證件者,得先繳驗發票 (含國內銷貨發票,商業發票等) 具結 先行繳納檢驗費,由受理報驗之檢驗機構於合格證書驗對存查聯註明 已計收檢驗費額後,於申請港口驗對補行繳驗信用狀或國貨出口報單 ,如有短繳者,應補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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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