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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 第10條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10條
第 三 章 報驗
報驗義務人得採現場、郵寄、傳真或網際網路方式申請報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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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驗」的其他條文
第7條
報驗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申請報驗:一、輸入商品於最後港埠啟運後,向到達港埠之檢驗機關(構)報驗…
第8條
報驗義務人應填具報驗申請書連同應繳檢驗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報驗:一、經…
第9條
報驗商品名稱應以標準檢驗局公告之品目名稱、檢驗標準所列名稱或檢驗機關(構)同意之名稱為準。
第11條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檢驗機關(構)不受理其報驗:一、未依第三條辦理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者…
第12條
(刪除)
第13條
(刪除)
第13-1條
採隨時查驗之商品,免辦理報驗。前項隨時查驗分為廠場取樣及市場購樣隨時查驗,由標準檢驗局依商品…
← 第9條
看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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