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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9條

報驗商品名稱應以標準檢驗局公告之品目名稱、檢驗標準所列名稱或檢驗機關(構)同意之名稱為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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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