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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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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8條
報驗義務人應填具報驗申請書連同應繳檢驗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報驗: 一、經公告應檢附之相關試驗紀錄、製程紀錄等文件。 二、其他檢驗必要文件。 無須申請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者,報驗義務人應於首次報驗時,另檢附
第三條
之文件。 申請報驗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附授權書及代理人證明文件。以代理申請報驗為業之營利事業,得檢具授權書向檢驗機關(構)登記備查,並憑其登記代理報驗義務人辦理各項報驗手續。 有特殊情形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第一項檢驗規費得於
第十四條
執行查驗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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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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