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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11條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檢驗機關(構)不受理其報驗: 一、未依第三條辦理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者。 二、未依第八條規定申請報驗者。 三、報驗申請書內容錯誤或其他不依規定繕打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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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