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 第13條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13條

商業所營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預查申請: 一、政府依法實施專營。 二、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