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 第6條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6條
二商業之特取名稱不相同者,其名稱為不相同。 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縱其特取名稱相同,其名稱視為不相同。 前項所稱可資區別之文字,不含下列之文字: 一、特取名稱前所標明之地區名、新、好、老、大、小、真、正、原、純、真正、純正、正港、正統之文字。 二、堂、記、行、號、社、店、館、舖、廠、坊、工作室或其他足以表示商業名稱之文字。 三、二商業名稱中標明之特取名稱及業務種類相同者,於業務種類之後,所標明之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或事業性質之文字。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