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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2條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於商業設立或變更登記前,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表,向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預查(以下簡稱預查申請案)。 預查申請案,得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預查申請案之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設立登記:以將來設立登記時,獨資組織之商業負責人;合夥組織之合夥人為限。 二、變更登記:以現任商業之負責人為限。 減少所營業務登記而無本準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者,無須申請預查。 預查申請案之書表須使用經濟部規定之格式繕打,每次申請不得填列超過五個商業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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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自核准之日起算,其保留期間為二個月。但於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展保留,期間…第4條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於保留期間內,不得更換申請人。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第5條商業名稱之登記應使用我國文字,並以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第6條二商業之特取名稱不相同者,其名稱為不相同。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縱其特取…第7條商業名稱標明地區名者,其地區名,應置於商業特取名稱之前,並以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鄉(鎮…第8條商業名稱標明業務種類者,應置於特取名稱之後,至多得標明二種業務種類。商業名稱中標明本法第六條…第9條商業應於名稱中標明堂、記、行、號、社、店、館、舖、廠、坊、工作室或其他足以表示商業名稱之文字…第10條商業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一、會、局、處、署、黨、隊、中心、縣(市)府、農會、漁會、公會、工…第11條商業之特取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一、單字。二、我國及外國國名。三、業務種類。四、企業、實業…第12條商業之所營事業,應依經濟部公告之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定細類代碼及業務別填寫,但…第13條商業所營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預查申請:一、政府依法實施專營。二、其他法令另有規定。第14條預查申請案之審核,應為准駁之核定。名稱部分應依預查申請書填列順序審核,以核准一個商業名稱為限…第15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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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