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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第45條

應收款項之衡量應以扣除估計之備抵呆帳後之餘額為準,並分別設置備抵呆帳項目;其已確定為呆帳者,應即以所提備抵呆帳沖轉有關應收款項之會計項目。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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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