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業會計法 › 第46條

商業會計法 第46條

折舊性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項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 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 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其依折舊方法應先減除殘值者,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 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仍可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AI 白話解釋
← 第45條看 商業會計法 全文第4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