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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第54條

各項負債應各依其到期時應償付數額之折現值列計。但因營業或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或預期在一年內清償者,得以到期值列計。 公司債之溢價或折價,應列為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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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