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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 第7條
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第7條
商業轉讓者,應由受讓人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轉讓登記: 一、申請書。 二、轉讓契約書。 三、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商業與他商業之營業合併而成為一商業,應由存續商業檢具下列文件,申請營業合併登記及消滅商業之歇業登記: 一、申請書。 二、合併契約;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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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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