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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第8條

商業之繼承,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登記之: 一、申請書。 二、繼承系統表。 三、繼承協議書。 四、合夥組織者之合夥契約書。 五、由監護人申請者,應附具監護人之證明文件;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六、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七、其他證明繼承文件。 因法院判決確定申請前項登記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文件,得以法院確定判決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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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