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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27條

前二條評鑑會議,由商業法院院長或其指定商業法庭庭長召集法官或其他人員辦理之。必要時並得邀請具有相關專業之學者專家參與。 商業法院為評鑑時,得審酌下列各款情事: 一、第八條各款情形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 二、商業調解期日出勤狀況。 三、接受商業專業研習、性別平權訓練、講習會、座談會之積極度。 四、被陳情或評核之次數、內容及處理結果。 五、執行職務之態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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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