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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25條

商業調解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業法院應召開評鑑會議,決定是否即予解任: 一、有前條各款情事且情節重大。 二、有第八條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解任事由。 前項決定前,應使被評鑑之商業調解委員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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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