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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5條

商業調解委員應對於商業事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由商業法院遴聘,其人數依實際需要決定之。 商業法院遴聘之商業調解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三分之一。但因業務需要或聘任困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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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